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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22〕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的要求和国务院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我区经济稳定增长,现将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的《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确保经济稳定增长的责任,以时不待我的精神、分秒必争的行动,抓好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着力推动我区经济稳增长、实现“全年红”。各地(州、市)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靠前发力、适当加力,推动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尽早产生政策效应。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的九个方面46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出台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可操作、能落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指导,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日
(本文有删减)
30.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和房租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落实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政策。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其他区域减免3个月租金。实行减免高速公路服务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政策。
31.稳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电价格。对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2022年继续执行原目录电价水平不变。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结合实际,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财政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电价优惠政策。对直接报装接电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至2025年底。
32.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深入组织开展好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对中小企业投诉无分歧欠款做到应清尽清,清偿确有困难的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存在分歧的账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决不允许政府新增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
33.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落实好国家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政策措施,用好国家民航应急贷款和民航发展债券,努力缓解民航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航班补贴资金,支持疆内支线航班加密,稳定疆内干、支线航空客运市场。鼓励支持航空公司开展国际客包机业务,有序恢复国际定期客运航线航班。鼓励支持航空公司与航空物流企业拓展国际货包机与国际“客改货”航班业务,创新航空物流发展模式,提高机场管理科学水平,保持国际航空物流畅通。鼓励银行向制造业、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34.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公路服务区,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除入疆通道外,坚决取缔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的防疫检查点,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一律取消不合理限高等规定。在坚决阻断病毒传播通道的同时,确保交通网络不断,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等在异地核酸检测,同等享受免费政策,核酸检测结果全国通用。
35.用好中央和自治区支持纺织服装业发展的资金。稳定国家棉花战略物资保供,调整优化出疆棉补贴政策,更好承接东部纺织产能,促进纺织产业稳岗达产。
36.支持光伏硅基、番茄加工等优势产业健康发展。支持鼓励相关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国内市场销售,“一企一策”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进光伏硅基、番茄加工、棉花及纺织服装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37.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和协调服务。建立完善自治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做好“白名单”企业的运行监测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物流运输、货源组织等方面问题。打通影响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堵点、卡点,优先保障重点防疫医疗物资、食品物资、农用物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关键物资,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38.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疫情的地(州、市)、县(市、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并将发放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
39.促进高校(技校)毕业生就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新增支出从2022年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解决。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此项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区属高校联合举办线下招聘活动,可按照大型(参会用人单位不少于300家)10万元、中型(不少于150家)5万元、小型(不少于80家)3万元进行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区属高校就业服务补助范围,招聘活动由各高校根据需要自主安排,年度内享受补助场次不超过2场。对区属普通高中等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由学校所在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离校两年内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的新疆籍失业青年全部纳入就业见习准备活动中,参加就业见习期间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再给予岗位补助。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限及见习补贴期限可顺延。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月发放给见习单位。
40.鼓励支持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创业孵化基地要拿出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等;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要为入驻初创实体、创业者个人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经营所需场地,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后续服务,各地可在创业引导性补助资金中给予运营主体支持。充分依靠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积极参与用工单位招工。2022年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免费介绍脱贫劳动力到本县市以外用工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15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劳务经纪人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自治区农村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
41.支持脱贫人口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监测对象劳动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对2022年内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员、监测对象等重点群体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企业,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此项补贴不能与用工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重复申领。对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可开发乡村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本地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的企业,符合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中小微企业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不低于10%条件的,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为参与劳务协作的企业提供贷款,并给予优惠贷款利率支持。
42.做好失业保障、低保和困难群众救助等工作。认真落实2022年以来自治区出台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等政策措施,将2022年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现行基础上月人均增加207元;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不低于616元/月和5290元/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最高提高至1035元/月,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1610元/月。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或急难社会救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有效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实现稳定就业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困难失业人员,自就业之月起12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及时足额将2022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6%,即以地(州、市)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统一提高至20元/人/月。将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列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
43.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实施受疫情影响企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市场租金水平,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44.做好南疆民生用煤保供。优先调配铁路运力,全力保障铁路运输,保障南疆地区用煤平价充足供应。
45.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继续坚持在铁路、公路、机场等入疆卡点开展入疆人员申报和扫码工作,严格查验来(返)疆人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行程码,实施落地核酸等防控措施,坚决守住疫情输入关口。强化口岸等重点场所防控措施,抓好建筑工地、企业、矿山以及物流园、入疆货车停车场、大货车司机聚集区等重点场所的日常健康监测、风险排查。
46.依法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全疆一盘棋,健康码一码通行,坚决避免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促进人流物流安全有序畅通,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快速高效处置局部疫情,动态调整防疫措施强度。积极引导各地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等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科学精准和动态调整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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