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闭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信息服务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07-24 阅读量:1143次 发布者:admin
摘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018年12月2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自治区党委“1+ 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着力营造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环境,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打牢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物质基础,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对待原则。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重要论断,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不合理政策规定,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严格依法办事,加快完善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

二、强化政务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落实总目标,进一步释放稳定红利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就没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全区上下要坚定不移地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用总目标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重于泰山的政治责任,继续落实维稳组合拳,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持续释放稳定红利,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明确权责清单。落实“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大力简化注册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和参保登记等办理手续,确保在2019年6月底前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8个工作日内,力争到2020年压缩至5个工作日。加强部门联合审查,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工作;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一窗受理、一次办结。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制试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跨部门联合抽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精简压缩申报材料和不必要的证明事项,推行“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50%以上,全面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一企一证”。规范和约束街道管委会、社区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管理行为。允许连锁企业门店招牌保留企业自己统一的标识(LOGO)。

(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

加快建设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并联审批,推动落实“一窗式办理”“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要求,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和“不见面审批”。依托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吸引民间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推进项目投资审批便利化,进一步优化企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大幅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编制自治区政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做好网上预受理、预审查,实行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共享。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的功能应用,整合企业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集中公示。

(四)严格规范税收征管

坚持依法征税,保持税收均衡入库和协调增长,不搞集中式清查税收行动。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三、拓宽发展空间,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五)落实民营企业市场平等准入政策

按照“非禁即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更广领域。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六)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出台相关具体规定,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加快铁路、公路、机场等场站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及新型运输服务领域向民营企业开放。在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盘活高速公路、水利等存量资产,参与旅游、医疗、养老服务、教育、文体设施、商贸流通等领域项目建设运营。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营造林工程、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工程等生态工程建设,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参与装备生产和维修保障。支持援疆省市实施援疆项目时优先选择经济实力强、与受援地产业结合度高的疆内民营企业。

(七)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止阻碍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民间资本、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严禁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

四、坚持多措并举,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八)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

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强化服务,在客户准入、资源配置、绩效考核、产品创新等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倾斜性支持。对于经营良好、暂遇资金流动性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支持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正常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调整对金融机构的考核体系,增设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指标,增加贷款户数等考核权重,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2个百分点,落实尽职免责考核机制。用好用足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降准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通过央行低成本资金传导降低民营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年度内新增不低于3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周转使用,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九)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用好用足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鼓励和培育民营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海(境)外上市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对改制、辅导备案、挂牌、上市和融资企业,按照专项资金奖励标准分别给予20—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以及利用好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自治区和相关地(州、市)要建立政策性企业纾困基金,对暂时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给予救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十)加强民营企业融资创新服务

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联合或单独发起设立民营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在银行承诺续贷的前提下,为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转贷支持,帮助办理银行贷款续贷或展期,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等资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者金融机构按照“互联网+”模式,探索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充分利用银税互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向经营诚信、财务和管理水平较高的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更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支持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五、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十一)全面落实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增值税实质性减税以及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积极推进电子办税和多元化缴退库,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在税务注销环节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对自治区确认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民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保障民间资本公平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鼓励民营企业以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PPP项目,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优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

(十二)坚决纠正涉企不合理收费和清理拖欠款项

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工作,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督促各地制定还款计划。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持续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清理口岸收费,取消消防培训收费,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落实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的保证金管理,落实取消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各类保证金、押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放贷时禁止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一律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

(十三)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用地保障。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入驻园区,在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属于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出让供应方式;对民营企业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企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等,符合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的可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十四)有效降低用工和物流成本

按照国务院规定,做好社保费征收划转工作,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落实民营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等政策。对少裁员或没有裁员的民营企业按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金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快递业务,自治区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优化查验流程,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提高物流效率。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推广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非现金支付。

六、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民营企业竞争力

(十五)大力培育民营经济市场主体

突出抓好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前景广的重点民营企业,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过程中办理土地、设备权属划转,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对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新疆民营企业,给予特殊政策倾斜。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充分利用境内外贸促平台,积极支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商业性展会、推介洽谈活动。建立外经贸企业“白名单”制度,自治区外事、公安、海关、商务等部门要为名单内外经贸企业、人员及货物出入境和通关提供便利化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每年为民营企业预留额度不低于预算总额的30%。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接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商互联、直销直供等多种模式的产销对接活动。支持民营商贸企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推动乌鲁木齐国际大巴扎步行街、中山路商业街、和田夜市、喀什老城等改造提升。

(十七)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和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牵头或参与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支持行业内代表性民营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创新中心。鼓励民营企业并购重组海外高技术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在“自治区天池百人计划”中,对民营企业申报人员适当放宽条件,单列一定名额,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新业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海外仓,建设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培育新兴业态及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品牌意识。

(十八)促进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引导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鼓励中小民营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推进经营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持股。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民营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结合实施自治区天山青年计划、天山创新团队计划,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培育和支持。将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纳入东部城市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畅通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

(十九)积极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扩大民营经济投资领域。鼓励国有企业在完善国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七、坚持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

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首次或轻微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严禁动辄查封关停行为,在安监、环保等领域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十一)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

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依法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依法慎用查封、冻结、扣押等侦查措施。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办案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历史问题,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法治原则公正处理,建立完善涉及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严禁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依法必须采取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二十二)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完善全区统一的“12315”平台和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全面受理民营企业诉求,实现地(州、市)、县(市、区)分级办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政府要坚持“新官理旧账”,对过去合法合规的承诺,要认真履约。积极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落实企业法人维稳及安全主体责任,对遵纪守法、信用良好的企业,降低执法检查频次。坚定推进企业“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不得为企业破产案件受理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

(二十三)完善法律服务体系

加快完善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法规规章,严格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程序,全面清理不合理的妨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的立法工作机制。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法律上一视同仁。依托“全域立案”和巡回审判机制,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法治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进商会、进机关”活动。建立民营企业风险隐患防范机制,常态化开展经济金融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加强涉及民营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视频巡逻和安全检查机制,滚动排查整治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维护企业周边良好秩序。

八、加强组织协调,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明确牵头协调服务部门,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和服务力度。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各相关部门和地方的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的反映和诉求,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十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把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关心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领导干部同民营企业打交道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民营经济人士也应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民营经济人士要敢于发声亮剑,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暴力恐怖活动,坚决反对“两面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强化提升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十六)健全工作机制

由各级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和工商联等共同牵头,会同司法、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每月联席会议机制,畅通与民营企业沟通渠道,及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定期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社会服务平台。

(二十七)强化监督考核

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把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全区各级政府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和鼓励激励机制。完善民营企业评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制,用好评议结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十八)做好宣传表彰

各类新闻媒体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中央、自治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相关法规政策,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各地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大力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家,驳斥“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错误言论,努力营造尊重、激励和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引导民营企业为建设美丽新疆作出更大贡献。

此意见同样适用于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发展,请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一并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印发




本文关键字: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推荐资讯
联系我们
电话:0991-6990946
传真:0991-6990880
邮箱:xjfdcsh@126.com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B座16楼

【相关推荐】

上一篇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下一篇 投融资传统服务
搭建行业平台,服务会员企业!
服务热线:0991-6990946
温馨提示:本站所有原创内容禁止转载、抄袭 | 网站统计

网络举报

服务热线

在线咨询

返回顶部

关闭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