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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落实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主体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7 阅读量:269次 发布者:admin
摘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乌政办〔2020〕5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落实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主体责任制工作方案》已经2020年5月12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日

办公厅



落实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主体责任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安排部署,促进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决策部署以及市委聚焦总目标、抓好“三件大事”、建设“六个首府”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提前谋划、早做准备,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政策,从更好地服务房地产企业发展和不断满足市民改善居住环境入手,坚持问题导向、提前谋划、精心准备,完善丰富政策“工具箱”,优化调控手段,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把“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落到实处。

三、基本原则

(一)房住不炒的原则。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房地产具体制度安排相关举措的出台,要注意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最大限度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

(二)因城精准施策的原则。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的调控政策,建立调控政策“工具箱”,把握好调控的力度、时序节奏,确保房地产市场运行平稳健康。

(三)租购并举的原则。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注意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的有机衔接,实现“高端有限制、中端有市场、低端有保障”的合理格局。

(四)多方联动、多措并举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作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必要手段调节调控房地产市场,形成调控和监管的合力。

(五)短期对策和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短期对策的同时,做好长期调控规划、制度建设,以短促长,形成一揽子调控政策组合,真正建立长效机制。

四、组织机构

  为落实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主体责任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高峰为组长,宋亚君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乌鲁木齐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首府住房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房地产市场调控涉及的金融、财税、土地等政策,加强部门联动,做好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房产局党组书记、局长姜毅担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做好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五、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举措

(一)制定住房发展规划。结合首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状况、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乌鲁木齐市住房建设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市场供应的规模、结构、时序和住房保障的范围、标准、渠道,引导相关资源科学配置,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人防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城改办(棚改办)〕

(二)建立和完善以测绘楼盘为基础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研发包含新建商品房预售、交易网签备案和存量房交易、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网签备案等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的业务模块,延伸服务端口,实施就近办理。积极推进“互联网+网签”模式,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切实落实交易主体资格审核和房屋交易合同备案职责,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各类媒体、载体发布房地产广告监督检查、监控、强化对网络广告、新媒体广告的监管,采取联合执法和部门联动,净化我市房地产广告市场。〔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

(四)持续在全疆开展多种形式的商品房营销活动,适时拓展内地、尤其是西北四省区房地产市场。〔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区(县)〕

(五)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系统。将分散于自然资源、规划、建设、交易、租赁、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并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房地产业运行中的各种动态数据,建立预警信息平台,通过科学的分析、整理,对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出准确预报,为政府加强供给侧结构改革、制定有针对性的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人防办)〕

(六)加强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持续宣传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以及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举措,及时对外发布权威数据和专家学者解读意见,主动澄清市场谣言,提振投资和消费信心。定期发布信息,及时将住房发展规划、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等制定和执行情况,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建设情况,批准的预售楼盘、可售房源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主动向社会公开,稳定市场预期。〔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

(七)结合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允许收购开发企业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空置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城改办(棚改办)各区(县)乌房集团〕

(八)既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按5%比例配建经适房的,根据测算公式(见附件公式一)计算确定转为公租房比例,计算比例低于2%的,按2%核算;按10%比例配建经适房的,根据测算公式(见附件公式二)计算确定转为公租房比例,计算比例低于4%的,按4%核算。转为的公租房无偿交付政府,其余配建可按程序转为商品住房销售。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从2020年6月1日起,若选择配建公租房的,按照测算公式(见附件公式三)采取一项目一核算,计算出公租房配建比例在2%以下的,按2%比例配建:配建比例在2%以上的,按实际计算出的比例配建,配建的公租房无偿交付政府。如开发企业不选择配建公租房的,可按照《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乌政办〔2019〕1号)所确定的方式完成配建任务。〔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

(九)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压缩申请材料,每年调整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标准,降低申请门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优化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流程,进一步提高分配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保障。〔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

(十)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保障家庭,不再限制购买商品房。已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不再限制购买商品房,在其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180天以内退回原承租的公租房。〔责任部门:市房产局〕

(十一)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政策。制定《乌鲁木齐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租赁试点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档案,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责任部门:市房产局〕

(十二)建立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推进房屋租赁管理信息化建设,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提供高效便捷的租赁信息服务,实现租赁房源网上信息发布、信息审核、网签备案,推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元化的住房租赁需求。〔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十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培育5-10家住房租赁试点企业,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在商业、办公、就业密集区域周边或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周边,在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出让政策的前提下,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展租赁业务。吸纳社会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人防办)市税务局〕

(十四)定期梳理拟定土地供应详细计划,对具备“净地”“熟地”出让条件的土地,积极组织挂牌出让,保障房地产企业顺利开工建设。〔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人防办)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各区(县)〕

(十五)加快解决已出让建设用地内,未解决的征迁、管线迁改等影响摘牌单位动工建设问题。〔牵头部门:各区(县),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人防办)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

(十六)继续推进老旧小区和桐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牵头部门:市城改办(棚改办),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房产局、各区(县)〕

(十七)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无需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办理安全、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牵头部门:市建设局(人防办)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十八)支持金融机构合理配置房地产领域信贷资源,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困难。〔牵头部门:市金融办,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房产局〕

(十九)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鼓励银行支持城镇化建设、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棚户区改造。对拥有1套住房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工作实际,将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牵头部门:市金融办,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房产局〕

(二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房地产金融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工作,引导银行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房地产金融监管要求,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行为;防止银行金融机构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融资;防止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防止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防止资金通过影子银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资金据用于房地产开发。〔牵头部门:市金融办,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人防办)市房产局〕

(二十一)鼓励合作银行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安排专项额度,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购房者,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利息差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满足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牵头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区(县)〕

(二十二)扩大鼓励引导各民族嵌入式居住优惠政策的范围,支持全疆购房群众在我市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购房。〔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各区(县)〕

(二十三)扩大房屋征收补偿结算单使用范围,凡我市建设项目征收工作中涉及个人私有房产征收与补偿的,均可按照《乌鲁木齐市老旧城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单>管理办法(暂行))享受房价优惠等政策。〔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城改办(棚改办)各区(县)〕

(二十四)建立房地产项目手续办理“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整合优化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办理环节,串联各环节优化后的审批流程,形成各阶段的“大并联”,全流程“小串联”的总体架构,进一步缩短房地产项目审批周期,力争在2019年审批周期的基础上审批效率提升10%。〔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人防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房产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区(县)〕

(二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人防审核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绿地率审查事项、市房产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函、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再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牵头部门:市建设局(人防办),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林草局、各区(县)〕

(二十六)房产交易机构、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信息系统交换接口实现各部门信息实时共享。建设房产交易、税收征缴、不动产登记于一体的综合受理平台,制定统一的申请材料清单,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二十七)对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和已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取得用地许可后,规划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及承诺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即来即办。〔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二十八)2015年1月1日后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在乌市落户并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照市、区人才引进政策执行。〔牵头部门:市房产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县)〕

(二十九)全面提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能力,对已挂和拟挂地块,统筹做好房地产项目周边的基础设施(道路、水、电、燃气、供热等)及公共服务设施(教育、医疗、公交等)建设规划。已建成的住宅片区,三年内完成配套教育、医疗、文化、公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市建设局(人防办),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三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社区、养老、教育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各区(县)负责回购。〔牵头部门:各区(县)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三十一)建立和完善承租人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支持政策,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各区(县),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从全市整体发展格局上把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忧患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有预见性地研究制订一批政策措施充实“工具箱”,根据实际需求,适时推出施行,调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二)细化工作责任。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强化推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每一项工作任务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要加强协作配合和沟通协调,工作中既讲分工、又讲合作,形成和衷共济、群策群力的强大工作合力。要提高工作效率,排出工作时间表,挂图作战,全力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以实际成效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三)严格督促检查。各区(县)、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动抓、经常抓、严格抓,市委组织部、市绩效办及复工复产督查组,要把此项工作列为重点督查事项,定期督查进展,通报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成效。



附件

公租房配建比例的测算公式


公式一:既有商品房项目(2016年9月起我市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比例为5%)

公式1.png


公式二:既有商品房项目(2016年9月以前我市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比例为10%)

公式2.png


公式三:新建商品房项目

公式3.png


A:项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调取本项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或周边项目市场均价为准,单位:元/平方米)

B:项目楼面地价(土地合同中每平方米出让土地价格除以容积率、单位:元/平方米)

C:项目商品住房综合建设成本(以市发改委经适房批复价格或全市上年度经适房均价为准,单位:元/平方米)

E:公租房配建比例

17%为商品房开发项目综合税率。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绩效办,市复工复产督查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30日印发

 




本文关键字:主体责任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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