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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4 阅读量:287次 发布者:admin
摘要: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发改体改〔2019〕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构、发展改革委、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切实解决一批涉及政府为主要当事人的产权纠纷问题,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重点

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是,查找和解决社会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涉嫌政府机构失信或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的政府机构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产权纠纷问题,相关纠纷问题没有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或是法院虽已判决但因各种因素长期未能执行。主要包括:

(一)因政府政策调整、政府机构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因素,政府机构不履行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兑现奖励和扶持政策,造成企业和投资者财产权和合法权益受损的纠纷问题;

(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调整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实施征地拆迁、企业搬迁等,未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或未依法给予补偿,导致企业或企业家财产权和合法权益受损等纠纷问题;

(三)政府机构在与企业的业务往来中,拖欠企业货款、工程款等纠纷问题;

(四)政府机构与企业和企业家之间的产权纠纷已经法院判决但因各种因素长期未能执行的案件。前文所指“政府机构”主要指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

二、深入开展自查

由各地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构牵头,深入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情况自查。自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不遮丑、不护短,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可以通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信访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新闻媒体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也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等开设专栏,面向公众收集产权纠纷问题线索。自查工作应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将自查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认真甄别和妥善处理案件线索

对搜集到的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线索,各地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构要与相关当事各方进一步核实情况。对确属专项治理行动范围内的产权纠纷案件,由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构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甄别,甄别工作可引入专家等外部力量共同参与。

(一)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企业诉求合理的产权纠纷案件,鼓励由当事各方协商解决。

(二)对于当事各方争议较大、性质难以认定的,或属企业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以及法院已判决但因各种因素长期未能执行的产权纠纷案件,应发挥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协调各部门、各有关方面集中攻坚,重点研究、依法解决。

(三)对于不服裁判或者认为法院裁判执行、行政执法活动违法的,依法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权利,实现裁判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所有纳入专项行动范围的产权纠纷案件,应在2020年4月底前有明确处理意见。

四、围绕重点案件集中攻坚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共同收集整理重点案件线索。各地要结合实际,从通过自查找到的案件线索中,选择1个以上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重点难点案件,与自查报告一并于2019年8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相关线索认真研究后,根据实际将重点案件线索分批转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构。上述案件将作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案件挂牌办理,各地要充分发挥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重点研究协调解决。同时,各地也要选择一批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进行挂牌办理,限期办结。

五、及时反馈通报情况

各地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构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将纳入专项治理行动的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向当事各方反馈,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上一阶段的工作推进情况、重点案件攻坚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需国家层面产权保护相关部门协调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各地反映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和问题。

六、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各地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构应畅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信访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等相关方面的联系沟通渠道,随时接收各有关方面推送的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并建立健全异地产权纠纷案件上提一级协调办理机制。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各地要继续发挥好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推动专项治理行动期间未办结案件和产权保护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等各方面持续推送、反映的产权保护案件的解决。

七、持续扎实做好政务诚信建设工作

各地要以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为切入点,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与市场主体订立契约,不得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法定权限的政策承诺。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承诺的政策,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确因法定事由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以及非市场主体原因撤销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补偿。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中,要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同加强产权保护,促进政务诚信建设。

八、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地要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从正面报道各级政府积极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维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工作举措、典型案例,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产权、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增强社会公众和企业家信心、提升政府公信力、稳定社会预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使专项治理行动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切实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保障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019年5月23日




本文关键字: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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