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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法〔2018〕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放管服”改革,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部令第42号)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部令第43号)(以下简称:两个《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两个《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牢“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手续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树牢“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两个《决定》,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施工许可审批效率。
二、坚决取消不合理的事项和前置条件。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一是取消委托监理的审查;二是取消建设资金已落实证明,由建设单位提供资金已落实承诺书;三是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四是不再将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作为办法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三、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施工许可办理时限由十五日缩减至七日。
四、强化服务意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两个《决定》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签字要件,加快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取消的施工许可办理要件,不允许变相保留。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建设单位的承诺履行情况开展全覆盖抽检,发现有违背事先承诺情况的,应责令整改,并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对违背承诺造成后果的,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交相关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我厅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通报督查情况,促进全区施工许可高效规范办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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