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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商会(以下简称:新疆房地产商会或本商会)。

第二条  新疆房地产商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业及相关行业、自愿组成的全疆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以立足服务,加强互动,合作共赢为宗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房地产业同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执行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发挥商会的群体优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新疆房地产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新疆房地产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管理。

    本商会办公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商会主要任务 :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爱国、爱疆、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为房地产业和新疆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推动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3、组织会员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交流及参加展销会、交易会、招商引资等活动,加强与房地产业链有关行业及单位的合作,促进本会会员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

4、收集、整理、研究、分析房地产市场各种信息,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编辑出版行业报刊和有关资料,鼓励发展有企业特色的名牌产品,谋求企业联手创新共同发展;

5、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报告会、论坛及经验交流会,制定行规行约;

6、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检行评,适时表彰奖励房地产开发优秀项目、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7、 加强与全国各省市房地产商会的联系,促进新疆房地产商会及各地州分会与国内外和港澳台的民间商会、企业建立广泛联系,适时组织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在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合作与交流;  

8、加强宣传工作,建立会员企业信息通信网络,扩大会员企业的对外交流,提高商会和会员单位的社会知名度。建立会员企业的互惠制度,制定商会自律公约,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9、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积极参与扶贫帮困和各项公益活动;

10、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企业委托办理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企业会员: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注册登记,取得证照半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经纪行业以及建材、装饰装修、土地评估、房产评估、金融行业、律师行业机构等房地产相关行业和单位;

2、团体会员:房地产业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

3、个人会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身份,热心房地产事业、在房地产和相关行业中具有权威性的企业生产经营者和投资者,房地产业和相关行业中的高级技术人才,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家,与本商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教授与学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

第七条  本商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2、拥护本商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3、在房地产领域和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热心本商会工作;关心本会发展。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3、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4、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出任代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商会进行日常工作联系。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商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3、有权优先获得本商会提供的项目合作、产品推介、贷款融资、材料采购、宣传培训、商贸信息等各项服务;

4、得到或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决定和有关规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声誉,服从行规行约及行业利益;

  3、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和参与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商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5、按时按数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商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不退牌证成本费)。

第十三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不得要求本商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本商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本商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本商会设理事,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理事;

3、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4、制定本商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组织实施;

5、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6、决定设立和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9、决定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在房地产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公众形象和良好口碑;

3、热心商会工作,有较高的工作和组织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委托秘书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工作能力强。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任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商会决策机构成员也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主持本商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做好协调工作;

3、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4、负责处理本商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各地州级分会。

第三十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报经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处设立:财务部、会员部兼办公室、专业委员会、信息部兼政策研究部、培训部(兼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主要来源:

1、会员缴纳会费;

2、单位或个人资助和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本商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经费使用的范围和内容:

1、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日常办公费用;

2、本商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为实现商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项活动;

4、本商会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宣传等费用;

5、其它为会员利益服务的正当支出。

6、经费支出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对社团财务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商会的合法资产。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按规定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理事会换届,更换法人代表、秘书长或财务主管人员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1、本商会因特殊原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其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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